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》第(二)条“减收的收费项目”第1 项“人事代理服务费减半收取,实行时间为2009年度”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,中心人事代理服务费由30元/人/月暂减为15元/人/月。中心一方面通过信函、人才网、人才市场报、公告栏等方式多渠道宣传,广而告之;另一方面加强与银行间协调,抓好征收细节,提前做好布置,首月实现平稳过渡。